《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2 信息来源: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估值报告的审核和使用,提高估值报告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强化对出具估值报告估值机构的质量管控,上海市国资委对《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0〕413号)做如下解读。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目前,估值报告已在创投企业、境外并购和上市公司开展应用,但各类监管政策对估值工作程序和估值报告内容缺乏规范性要求;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估值报告的审核和使用,需要对估值程序规范、估值报告要件、估值方法适用和估值机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估值报告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六章,33条,以及1个附件,依次为总则、估值程序审核、估值报告审核、估值方法审核、估值机构选聘审核及附则,另附估值方法选择参考作为附件。

(一)总则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准则,制定《指引》;估值报告审核应遵循评估准则的相关基本原则,并在估值程序、估值报告和估值方法方面提出差异化审核要求。

(二)估值程序审核

明确了估值工作应执行的程序及相应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明确估值基本事项、编制估值工作计划、尽职调查和资料勘验、估值测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估值报告、整理归集估值档案等六项基本程序。

(三)估值报告审核

明确了估值报告应包含标题、文号、目录、摘要、正文及附件等基本要素,并对报告要件的格式、内容等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

(四)估值方法审核

强调了估值方法适用性的要求,估值过程中应根据估值目的、估值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特性,选择恰当、适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估值方法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五)估值机构选聘审核

对监管企业在估值机构选聘、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完善选聘机制、建立估值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执业质量评价等。

(六)附则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七)附件:估值方法选择参考

作为在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企业估值过程中,估值方法适用的选择参考,并对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互联网、文化创意等创新领域,以及境外投资并购过程中主要适用的估值方法,进行展开说明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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