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9 信息来源:

为深入推进上海市区域性国资国企综改试验落地实施,着力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运作,我们对《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原《办法》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件精神于2006年制发,对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了规范,在保障国有产权有序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上海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亟待做相应调整:一是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资监管职能已有专门规定,原制度适用范围也应作相应调整;二是由政府部门等主动决定的划转流程不合理,程序相对复杂,亟需简化优化;三是有关账务调整标准亟需明确,以提升政策协同性、规范性;四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划转需求较大亟需通过制度加以规范五是民法、股份制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境外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出现较大调整,有关制度依据亟需优化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方面

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四方面进行调整:

1.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第二、三、九、十三条)。适应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调整,删除了原《办法》对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议决策等相关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内部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及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向其他机构无偿划出或是从其他机构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三条)

2.优化了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无偿划转范围和程序(第三章)。明确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无偿划转采用通知、执行和报告的实施方式,不再采用原来的请示、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操作程序。

3.明确划转有关审计基准及账务调整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计基准日应与划转基准日一致,划转双方可用被无偿划转企业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调账依据,也可用划出方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调账依据。

4.适应法律法规等变化做相应调整(第六、二十、二十一条十多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出现较大调整,此次制度修订中综合考虑了民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调整变化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对相关内容做了更新调整。

三、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四章,24条,依次为总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及批准程序、市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程序以及附则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无偿划转的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无偿划转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及批准程序。规定了申请划转批准及其前期必备程序,主要明确了可行性报告要求内部决策程序、债权人、职工和其他股东权益保护、批准划转的审计账务调整、无偿划转协议、批程序、审查材料、协议的生效和履行等。

第三章 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程序。规定了决定划转事项的程序,主要明确了决定划转的事权范围、决定的通知、无偿划转的实施及情况报告。

第四章 附则。规定了与其他特殊规定的衔接及实施日期,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的产权划转涉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以及其他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细化和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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