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8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上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发挥国资评估在国有产权流转中的价值门槛作用,我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评估管理实际,对原《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以下简称468号文)中有关“评估管理”的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以下简称《评估暂行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2年制定的468号文,是指导上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文件之一,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责有效落实,在国资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相关管理政策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468号文进行相应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评估暂行办法》是对468号文中有关“评估管理”部分的修订,主要包括总则、资产评估、评估管理、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及附则七个章节内容。主要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评估管理主体。《评估暂行办法》总则中明确:市国资委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备案管理单位是指经授权或批准对监管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履行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包括具有评估备案权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等,对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进行备案。

二是进一步强化备案管理单位的职责。在《评估暂行办法》中单列“评估管理”章节,要求备案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评估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评估管理岗位、配置相应人员,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机制等,进一步强化备案管理单位应承担的评估管理职责。同时,要求备案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使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信息系统,并做好评估管理相关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逐步实现对资产评估管理信息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形成管理闭环。《评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结果正式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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