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1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加强重大案件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市国资委对《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原《实施意见》制定于2009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原《实施意见》中的案件管理理念、案件管理技术以及案件管理制度已难以适应市国资委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的需要。近年来企业大案要案明显增多,特别是集中在对外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的案件频发,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既有经济环境原因,也有企业高管法律意识薄弱、案件管理机制缺失等因素造成。

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制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预防、应对、报告、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参考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市国资委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

二、《实施意见》修改的总体思路

在《实施意见》修改过程中,市国资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明确从“直接管企业”到“指导企业管”。即要求企业落实对重大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国企建设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二是明确从“具体管个案”到“推动建机制”。即把偏重于为企业协调个案转变为着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协同应对机制、风险提示预警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三是明确从“所有一刀切”到“处理分类别”。根据企业类别、案件难易、是否涉外等因素,市国资委对案件报告、案件处置等工作进行了差异化规定。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原为十六条,经修改完善后增加到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修改内容:

(一)增加了九条案件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实施意见》新增与案件管理制度相关的条文内容包括:落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强化案件处置重点环节管控、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风险提示预警机制、加强境外案件管理、推进企业案件调解和解、已结案件评价制度以及市国资委对重大案件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修改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标准

一是《实施意见》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从原先的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二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境外案件标准调整为“对发生可能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以及重大国有资产安全的境外案件,或者被境外机构刑事、行政调查的”。

(三)调整企业重大案件的管理模式

《实施意见》按照企业对案件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思路,将企业重大案件“备案制”调整为“报告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将企业上报的形式分为报告和表格。对金融企业涉及金融债权明晰、相同类型,且对企业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准许采用年度汇总表形式上报。同时,对于上报的内容,也根据企业建议从实际出发,对原先规定繁琐且不尽合理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简化。

(四)完善案件的协调和管理要求

《实施意见》对于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的案件在范围、程序、报请内容、处理原则和方式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同时也明确市国资委通过建立案例库、与有关单位搭建平台,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风险提示、案例分享、重大案件沟通、课题研究政策会商等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完善案件管理、加强法治建设。既表明市国资委一如既往服务企业,也体现了从“具体管个案”到“推动建机制”的职能转变。

(五)对《实施意见》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实施意见》按照相关文件的新提法和新要求,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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