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本市《关于本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7号)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沪国资委分配〔2019〕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核心要义,结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放管结合”基本思路,细化和明确改革的具体举措。

1、落实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

管理权限上,监管企业按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资与效益联动规则、预算范围和管理程序等),自主编制形成集团和总部的工资预算方案。竞争类企业可在法定代表人的任期考核的指标范围内自主选择效益联动指标,并设置相应的权重。经监管企业确认的工资总额,作为所属企业发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依据。管理方式上,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的,实行核准制。分级管理上,监管企业自主确定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监管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内自主安排。

2、明晰工资与效益的联动机制

体现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不同,实行有差别的工资与效益联动,同时优化分档调控办法。竞争类企业的工资增长更多地取决于经济效益增长,其中,对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较低、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适当调控。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工资增长与任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对达到全市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进行调控。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的,人均工资增长可适度增加1-2个百分点。

3、细化预算管理制度

在工资预算、清算评价等具体操作规则上进行了具体明确。监管企业按照其制订的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自主编制当年预算方案;对于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于9月底前完成预算调整工作。次年4月底前,按分级管理原则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其中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和总部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监管企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4、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和监督

一是强调监管协同。工资与效益联动企业范围原则上与财务预算范围趋于一致;联动指标与法定代表人任期考核的重点指标趋于一致。二是体现发展要求。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一票否决条件。三是加强事后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工资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水平过高、工资增速过快、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工资水平差距过大的国有企业。对执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出现严重偏差或者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原备案制企业,将调整为实行核准制管理。


相关稿件:
  • 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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