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3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及上海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近日,市国资委印发了《上海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两年来,市政府陆续修改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府办公厅、市府法制办分别制发了《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标准》、《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等,特别是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核、发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二、《办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全面落实上位法修改后提出的新要求。二是认真总结市国资委以往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把原先一些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我委目前还存在的短板与不足。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文件制发后的相关程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严禁越权发文、严控文件数量方面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发必须遵循的步骤和工作环节,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作出了规定,明确应当经过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审核把关、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环节。《办法》同时对文件的制发后管理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根据《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实际,《办法》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明确对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规划类文件、涉密类文件等十一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范围。

(二)规定不可设定的内容

按照《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围绕“监管国资、服务国企”目标,不得设定包括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制约创新等在内的十类事项。

(三)明确我委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程序

《办法》规定各处室于每年底前制定次年拟制发、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由法规处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次年一季度形成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同时对变更计划做了程序性规定,避免了随意性。

(四)实施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

《办法》将文件的立项、调研、起草、听取意见(包括企业、企业家、相关委办、专家、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等)、文件审核、上会审议、文件发布、解读、后评估和清理等全流程纳入予以规范。

(五)明确审核程序和分工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法》明确起草处室应当在上会前将送审稿、起草说明、文件解读及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政策法规处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规定了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六)规定文件解读和信息公开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发布,并由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的解读稿同步发布。

(七)明确文件的实施期、有效期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期,即一般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即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八)完善文件后评估和清理制度

《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处室应当对文件的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期是否延续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延续、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同时,《办法》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并规定了清理的情形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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