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0-12-28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落实监事会职责和义务;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监事队伍建设四个方面。

在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原则上外派监事多于内部监事,外派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外派监事应组成工作团队。外派监事团队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若干名外派监事组成,同时派驻2-3家企业,与企业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同时明确了外派监事团队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管理。对于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可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由外派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在落实监事会职责和义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监督企业章程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情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情况;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等。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重大风险和异常的经营情况提出预警,监督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明确了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第一责任人。

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监事会应主动加强与企业审计、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资源共享、信息沟通、联动合作、有效协调的监督工作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在核定企业经营业绩、核销企业不良资产、核准企业经营利润等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在加强监事队伍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监事人才库”,建立高效的业务培训机制和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对监事会和监事的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目前,经资格认定的外派监事会主席5名,监事6位分别派驻11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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