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1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缓解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市信访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本市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涉及对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属于市国资委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权履职行为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请求、检举、揭发市国资委系统工作人员以及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市国资委机关内部人事管理等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行政监察、信息公开、检举控告等途径解决。

本市国家出资企业受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诉讼、仲裁、信息公开、举报检举、信访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第一类 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资委投诉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事项。

    一、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服

   (一)投诉的主体:委管企业或利益相关方

   (二)投诉的具体内容

    1、改制重组管理事项;

    2、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3、国资收益管理事项;

    4、章程管理事项;

    5、股权和分红激励事项;

    6、财务预算事项;

    7、财务决算报告事项;

    8、债券发行事项;

    9、清产核资事项;

    10、国有股权内部整合事项(包括市管企业间无偿划转、市管企业对外协议转让、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1、国有资本权益变动事项(包括注册资本增减、不实资产核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票);

    12、国有股权确权事项(包括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国有股权质押、国有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13、股权转让受让事项(包括国有股东间接或通过证交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14、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三)法定途径:

    1、认为国资委在上述事项范围内行使出资人职权的行为不当、存在错误的或认为国资委履行上述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要求国资委在上述事项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权的,可以按照市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指引通过申请、报告等途径解决。

   (四)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

    二、对国资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一)投诉的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二)投诉的具体内容

    1、行政处罚事项

   (1)评估管理事项(包括对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

   (2)产权登记事项

    2、行政检查(包括对评估工作的检查、境外国有企业财务情况监督检查、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

    3、行政确认(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结算确认)

    4、其他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国有产权交易监管)

   (三)法定途径:对国资委在上述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关于完善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等。

    三、机关人事争议

   (一)投诉的主体: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团组织工作人员

   (二)投诉的具体内容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法定途径:以上事项,非信访受理范围,但单位与个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四、行政处理

   (一)投诉的主体:机关公务员

   (二)投诉的具体内容

    1、处分;

    2、辞退或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三)法定途径:以上事项,非信访受理范围,公务员不服前述处理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四)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第二类  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申请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内容: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

    第三类  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请求依法制止、惩处,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为侵犯的行为。

   (一)对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1、控告检举的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体的控告检举内容

   (1)不依法行政;

   (2)违反行政纪律;

   (3)违反廉政纪律;

   (4)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2)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3)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法定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4、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1、控告检举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2、具体的检举控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3)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4)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6)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7)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8)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法定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述事项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第四类  对国资国企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具体内容:

    1、对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国资委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3、对国资委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

    4、对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定途径:以上事项,由信访渠道受理后转由相关部门办理。

   (四)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信访条例》等。

    第五类  其他事项

   (一)事项内容及法定途径

    1、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不予受理;

    2、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不再受理;

    3、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国资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4、对于经过复查或复核,已经作出明确结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二)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

 

 

    附注:

    1、为方便群众,本清单将诉访分离内容一并予以纳入;

    2、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定、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国资委职能变化等,上述清单随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