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推动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5-12 信息来源:

沪国资委产权2021145

 

市国资委关于推动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

近年来,上海坚持公众公司导向深化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加快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加,国有资本证券化达到较高水平,在推动上海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行业结构有待优化、运作活力有待加强、竞争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本市决策部署,推进上海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落地实施,推动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上海市贯彻<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实施方案》相关文件要求,以推动提高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为主题,聚焦影响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分类施策,着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推进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五年左右努力,推进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阵容日趋强大、行业结构逐步优化、资本运作和价值管理明显加强、治理水平不断改善、公司风险有效控制、监管能效不断提升,实现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采取IPO、借壳、重组、分拆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积极推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及新经济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地方国有企业上市发展。加强对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有资本投入力度,构建母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层次投入体系,全力推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市场认可度高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科技创新企业科创板上市。强化上市资源后备库管理,鼓励监管企业将拟上市项目纳入市国资委上市资源后备库,对库内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上市服务和个性化扶持政策。

)发挥产业引领和战略支撑作用。推动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在建设五个中心、强化四大功能、实施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发展五型经济、推进五个新城建设等任务中发挥产业引领和战略支撑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抓住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行动计划及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契机,参与各项专项行动,实施重大项目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对标国际一流,完善创新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围绕三大先导产业和关键核心产业,持续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形成产业集群,在完善产业链、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大力发展旗下老字号品牌,鼓励相关企业依托资本市场优化股权结构、整合资产,发挥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先行者作用,推进上海老字号品牌走出去

强化资本运作和价值管理支持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推动资源向重点行业、优势企业集中,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加快产业升级,做优做强,打造一批市场影响力强、受投资者欢迎、具有较大规模市值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支持并购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银行并购贷款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加强价值管理。支持上市公司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积极灵活实施股票回购。有效发挥本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以资本为纽带开展国有股权运营,动态优化投资组合,推动国有资本在流动中优化布局、提升价值、提高收益。推动本市国资国企改革,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积极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债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主业发展,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优先股、永续债、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支持优质科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探索研发贷款、投贷联动等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利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优势和跨境融资便利开展融资。鼓励本市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对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予以融资支持。充分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

(七)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细化各治理主体权利责任义务,完善董监事会工作规则,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落实法制建设等相关职责。明确履职要求,促进董监事依法合规行权履职。进一步细化党委前置讨论清单,提升党委前置讨论有关事项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内控合规机构。将投资备案、产权变更、监督检查等国资监管硬约束纳入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支持和引导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引入持股5%及以上的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通过深度混改转换经营机制。

(八)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时性鼓励依法合规主动自愿披露。建立健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倡导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强化内幕信息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知悉人员范围。做好重大资本运作项目、年报披露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管理。鼓励上市公司召开业绩发布会,提高公司透明度。

(九)加强上市公司风险管理。严格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票质押、融资性贸易各类经营风险严肃承诺管理,确保承诺明确、具体、可执行。保持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确保国有股东控制力、影响力。加强重点行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股变化监控,对相关变化实施预沟通或监管报告程序,防范市场风险。持续增强上市公司主业实力,不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防范退市风险。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及相关舆情管理,做好信用风险监测与重大债务风险信息定期准确报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风险识别预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搭建风险防范数字化平台。对业绩亏损、风险突出的上市公司重点指导、加强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

(十)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做强主业,提高盈利能力,确保发展质量。要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规范运作。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参与环保治理、民生保障、抗疫救灾等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要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境内境外、各板块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循各自上市地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合规运作。

(十一)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深化与地方金融局、证监部门及交易所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提高上市服务和监管能级。完善国资委上市公司相关审批工作流程,提高资本运营管理能力。落实监管企业上市公司运作授权放权,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持续优化监管企业市值管理绩效评价,加强行为导向,强化结果运用。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监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实时动态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提示、约谈等监管手段,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效果。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孵化培育、政策辅导、对接导入资源等各类支持。充分发挥本市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机构在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融资服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扩大国有创投企业市场化运作试点范围,提高上市服务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推进一批激励计划方案落地。深化员工持股试点,支持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的企业集团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参与员工持股。加大对上市公司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政策指导与支持力度,保持上市公司平稳运行。

三、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国资委负责统筹领导和推动本市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加强工作部署、任务督促、政策协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和区国资委负责协同推进,落实主体责任。

(十四)抓好任务落实。各监管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举措与时间表,并将相关任务纳入监管企业相关部门或企业考核,统筹推进实施,确保工作成效。委托监管单位和区国资委要结合实际,形成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所属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各上市公司要结合各自情况,主动作为,突出问题导向,攻坚克难、务求实效。

(十五)营造良好环境。积极争取主流媒体的支持,加大对上市公司战略引领与创新发展相关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做好投资者关系处理,加强与投资者或各类机构的信息沟通与互动,营造良好市场形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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