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0 信息来源:有效

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委管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印发以来,各委管企业按照要求,扎实有效推进了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资金集中度明显提升,资金风险得到一定的监控,资金管理效果初步体现,资金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着资金集中度不高,资金集中管理覆盖面不完整,资金风险防控仍需加强,资金效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等问题。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风险压力的加大,对企业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委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增强资金风险管控能力。不同企业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资金管理目标。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资金管理应以安全性和合规性为首要目标,加强资金风险管控,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营运;其他各类企业应加大对资金风险的管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现金意识,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升资金效率,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稳健经营,增强资金的风险防控能力

各委管企业要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风险管理,树立现金为王的理念,提升企业现金保障能力。

(一)高度重视现金流量管理。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充分估计各种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影响。要按照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要求,以现金流入作为判断经营成效的重要依据,防止牺牲现金流量简单扩大规模,防止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快速增长。

(二)密切关注各类金融风险。要关注各类金融产品,特别是创新金融产品的风险。对风险了解不清,风险控制困难的金融产品要严格控制使用。对于已经开展风险型理财产品投资的企业,且尚属投资期还无法收回的理财产品,要高度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制订赎回计划,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对于尚未开展风险型理财产品投资的企业,如确有必要进行投资,要切实加强对理财产品及其发行银行的风险分析,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对于发行理财产品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财务承受能力,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决策程序执行,并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测,制订到期偿还计划,确保风险可控。各企业不得组织内部职工购买理财产品。

(三)强化资金预警监测机制。要建立和完善资金风险预警监测机制,从资金供给、资金投放、周转效率、债务风险水平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对象和监测领域,认真分析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等重要指标的变动情况,重点关注到期债务,对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提前做好应急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要密切关注子企业资金状况,对债务负担重、营运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的子企业要加大监控力度,防止局部资金链条断裂产生连锁反应,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三、强化管控,推动资金集中管理全覆盖

在资金管理的范围上,应实现全覆盖。即能够控制的资金都应进行集中管理,特别是对于三级及三级以下子公司的资金管理要做到全覆盖,切实增强集团对资金的整体管控能力。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国有独资(包括集团内部企业相互投资)的企业必须实施资金集中管理。

在资金管控的环节上,应涵盖从开户到销户、从融资到支付、从预算到考核等的全过程管控,加强资金链管理,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

四、多措并举,提升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

继续落实和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统一”要求,加强创新,探索适应企业集团发展要求的资金管理新模式。

(一)统一账户管理要求。各委管企业应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一次账户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国资委。未登记入册的账户,一经发现,应先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各委管企业应在账户清理的基础上,统一银行账户管理,选择合适的合作银行,构建合理的账户体系,严格管理下属企业账户的开立、注销和变更;对于开立合作银行以外银行账户,应做到“事出有因,事结账销”。各委管企业应及时监控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资金流动情况、交易明细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确保账户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头寸合理。

(二)统一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各委管企业应在现有资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进一步统一完善集团资金内控流程和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内控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资金预算管理、信贷、核算、稽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应强化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

(三)统一筹资安排。各委管企业应逐步统一融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资源。统筹融资渠道,统一授信管理,注重资信评级管理,管控融资风险和或有事项。要做好集团年度融资预算,统一集团内部审批程序,按计划开展融资业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大力推进融资方式创新,拓宽融资渠道,适时选择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租赁、信托资金、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新型融资方式;要加强对企业担保、抵押、诉讼等或有事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新增对外担保,防范或有风险。

(四)统一支付流程。各委管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细化分解,加强滚动资金预算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平衡资金余缺;要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使用资金;对未列入预算或改变预算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如必须实施,应补报有关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资金结算业务流程,明确资金结算、票据结算、存贷结算等业务的管理范围、工作流程、审批权限,规范资金运作。

(五)统一信息平台。按照“制度+科技”的要求,各委管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快建立集团资金管理信息化,涵盖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并与全面预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系统配合,实现对资金全范围、全流程的监督与控制,为资金集中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及时准确反映资金的运行状况和风险。

(六)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平台。各委管企业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资金管理模式,确保资金集中平台安全有效运行。对于未开展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快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如建立财务公司、现金池、结算中心等资金管理平台;已开展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应继续强化资金管理平台的集聚效应与功能拓展,更好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效益。

五、创新手段,探索资金管理的有效模式

    各委管企业应针对资金管理中遇到的困难,结合自身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突破各种限制和障碍,取得积极的成效和可推广的经验。

(一)按照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公平和满足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可通过股东大会批准获得关联交易许可等方法,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二)针对多元化企业,要加强与不同投资主体的沟通,平衡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确保资金集中管控的效果,原则上控股公司的资金集中的比例不低于投资比例。

(三)加强银企合作,研究适应集团化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合作新模式。

六、加强监管,推动资金管理工作上台阶

市国资委将探索建立资金管理成效后评估机制,并加强与各委管企业工作中的协调与沟通。请各委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企业有关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及实施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的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710

 

    联系人:蒋恩骏    联系电话:23115791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