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4 信息来源:有效

沪国资委产权[2012]305

 

 

关于转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市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本单位企业国有产权的登记管理工作。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国有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办法》及《工作指引》,是一次完善国有企业基础管理的重要契机,对全面加强和提升本系统企业的管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落实工作。

二、要做好贯彻落实国资产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准备工作。《办法》及《工作指引》对当前国资产权登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企业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认真梳理本企业国资产权管理链条,核实相关国有产权信息,为对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充分准备。

三、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企业申请产权登记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填报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等一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国有产权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数据向市国资委申请登记,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并根据规定建立完善的分户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四、要建立健全各单位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分级登记管理的填报审核体系,形成产权登记管理的立体保障。要根据本单位企业产权链条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产权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制度,并根据产权登记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起分级管理的审核员填报机制与相应的核实管理责任体系,确保产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提升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供有效保障。

五、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要根据《办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在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完成以2012630为时点的符合产权登记范围的企业国有产权重新登记工作,确保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及时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六、区县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