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4 信息来源:有效

沪国资委法规﹝2019﹞277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法治国企建设

的意见》的通知

 

监管企业:

为全面推进上海国有企业法治建设,促进提升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能力水平,我委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9-20)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企业根据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企业法治工作实际,对各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和细化,并逐项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责任。要突出问题导向,通过调研论证,摸清工作底数,查找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各企业应当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治工作现状,与《意见》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2.本企业落实《意见》的领导机构;3.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4.其他有关情况。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实施《意见》、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亲自研究部署,提出任务要求;企业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要切实负起落实《意见》的主要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法治工作的指导,通过专项考评、调研督导、定期通报等方式,推动落实《意见》各项要求。

市国资委对各企业完成《意见》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通报。同时,对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推动落实《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反馈。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1015

 

联系人:詹浩,23115889;强颖,23115886

 


《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依法推进上海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面提升上海国有企业法治企能力水平,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和上海国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上海法治国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工作大局,切实落实《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以防范化解风险、依法合规经营为目标,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紧密结合企业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使命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坚持全面覆盖,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决策运营各个环节,贯穿各业务领域、各管理层级、各工作岗位,努力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3、坚持三个融入,提升依法治企水平。坚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企业决策、融入企业管理、融入企业文化”,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法治建设大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完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到2021年底前,市属国企按照《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完成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到2022年,上海国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全员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法治文化更加浓厚。形成一批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依法治企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企业;形成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上海国企特点、科学高效实用企业法治建设工作体系。

二、切实加强依法治理能力

(四)充分发挥章程统领作用。市国资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依法修订相关公司章程指引结合企业实际,指导推进企业完善公司章程企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各级子企业公司章程。各级国有股东加强对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在投资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定进行决策,依法纠正与章程不符的规定和行为。集团应当高度重视子企业章程制定工作,防止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依法依章程对下属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在章程制定、执行和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

(五)完善依法履职保障机制。市国资委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理主体依法履职能力。通过加强法律培训、选拔法律专业背景人员担任董事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董事会明确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将企业法治建设情况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应当加大对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企业应当按照“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的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制度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依法行权履职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强化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健全依法决策程序,严格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企业相关事项需报请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其中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应当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七)建立重大项目法律论证工作机制。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全过程参与重大改革、改制重组、投资融资、产权交易、企业增资、股权并购、对外担保、商业模式创新、境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并进行法律论证的工作职责。法律论证要在尽职调查工作基础上,注重风险识别和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建立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等相结合的“并联式”工作机制,实现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实施全过程参与,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

(八)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市国资委编制国资监管文件立法三年规划,定期开展国资监管文件梳理工作,对制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上位法变化等情况及时加强“立改废释”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结合实际和审计巡视等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物资采购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机制,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确保各项制度依法合规。通过加强宣贯培训、纳入业务流程、明确岗位守则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法律、审计、内控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开展责任追究。

(九)提升法律管理水平。企业应当编制法律管理工作项目清单,制定法律管理工作规范和指引,将法律审核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必经环节。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改革过程中,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严控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解散清算等重点领域的管理,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打造阳光国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形成法律与审计、内控、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合力。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能,实现法律管理数据化、精细化。

(十)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市国资委通过宣贯培训、重点推进,积极推动企业落实《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当以“两实”(即“符合实际、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四有”(即“有合规意识、有合规制度、有合规队伍、有合规培训”)为目标,加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建立合规管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努力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探索建立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严格遵守有关反垄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国资委制定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出台《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白皮书》,通过课题研究、搭建平台,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实施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为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品牌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企业应当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机制加强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品牌特别是知名老品牌的保护,提升依法管理能力和维权能力,在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对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追究力度。

四、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十二)加强重大案件管理。市国资委修订完善企业重大案件管理实施意见,建立案例库,与有关单位搭建平台,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风险提示、案例分享、重大案件沟通、课题研究政策会商等工作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法律风险事项,做好应对准备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做好对已结案件的评价工作,总结分析在案件应对过程中的不足。通过案件倒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改进优化。

(十三)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规则、所在国法律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境外业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境外重大项目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深入做好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组织拟定防范预案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突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重点,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合规风险探索建立境外重大法律风险双重审核制度。完善境外法治工作组织体系,推动境外重要子企业或业务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加强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

(十四)强化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作为谋划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明确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加快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与企业“十五”规划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积极为企业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市国资委将加大对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

(十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市国资委建立对企业法治建设评价体系企业应当建立依法治企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完善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各部门、各层级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落实问责制度,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市国资委通过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顾问协会等单位共同搭建工作平台,积极支持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加强法律顾问能力培训,推进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工作,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对标学习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实施与集团体制架构相适应的管理模式,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务专业人员。按照《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于2020年6月底前,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法治人才特别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升企业法治工作队伍专职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评价体系,实行与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十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集团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外聘律师事务所(包括境外律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完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选聘条件,建立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集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根据自身及各级子企业规模、业务特点等,结合律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覆盖子企业、适应各类法务需求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对备选库实施日常管理,完善工作评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选择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或团队,并提出工作要求。

(十八)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市国资委研究制定“八五”普法规划,通过举办企业法务技能大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优秀法务工作者评选等活动,持续深入推进“法治进国企”企业应当制定普法宣传计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理念,加强法律、宣传与各业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学习作为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管理培训、员工教育的必修课,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积极树立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本意见,对法治国企建设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本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节点和工作责任。在制定方案中要注重巩固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成果,突出问题导向,将解决薄弱环节作为工作着力点,加快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

各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委托监管单位可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

 

 

抄送:各区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9年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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