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28

沪国资委统[2005]83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我委将根据《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管理,指导企业进行操作。同时,对原制度下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前,按不实资产核销程序进行处理。

各区县应根据《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特此通知。

 

 

 

 

                      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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