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2015〕280 号
各委管企业:
为推进落实«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沪国资委〔2012〕230 号) ( 以下简称“230 号文”) , 现将«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 请各企业集团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的有关规定, 并对近年来“走出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总结经验教训, 查找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存在的不足, 形成自查报告, 明确整改措施.
二、 已有境外投资和业务或拟实施境外投资和业务的企业集团, 要根据自查情况, 对照“230 号文”和« 意见»要求, 针对薄弱环节, 结合整改措施, 加紧建立形成或修订完善统一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和管理制度.
三、 已有境外投资和业务的企业集团要对两年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拟定后评估工作计划.
请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 将自查报告、 制度汇编、 投资后评估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特此通知.
附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8 月14 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2012 年, 市国资委印发了«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沪国资委〔2012〕230 号) (以下简称“230 号文”) , 各企业集团积极落实相关制度要求, 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 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和« 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上海国有跨国公司的实施意见»出台以后,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 “走出去”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境外国有资产规模快速提升, 但同时也出现投资决策不规范、 集团管控不到位、 财务风险加大、 经营成果不如预期等问题和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监管责任) 企业集团应切实履行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企业集团是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注重源头、 突出长效、 明确责任”的总体原则, 以制度建设为源头, 对境外投资、财务、 产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履行好决策责任、 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 集团对境内外企业监管应一视同仁, 对境内企业的监管要求应充分覆盖到境外企业. 遇特殊情况暂时难以执行到位的, 应采取其他弥补产 权 管 理措施, 以推进对境外资产全覆盖、 全流程、 全方位监管, 提升企业集团跨国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 (集中管理) 企业集团应对所有境外投资项目逐一建立台帐制度, 并对境外投资活动和境外企业重大事项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企业集团应明确投资、 资产、 财务、 审计、 法律等各相关部门在境外企业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责任和目标, 采取必要的信息化手段, 对境外投资项目收购与转让等决策、 境外产权管理、海外融资、 担保与金融衍生品、 领导人员委派与经济责任审计、 投资后评估、 资产损失核销与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实施集团集中统一管理.
(三) (投资决策) 规范投资决策程序. 境外投资决策应履行以下程序: 聘请符合资质、 具权威性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由投资、 法律、 业务、 财务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参与讨论, 经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讨论通过后再由董事会决策. 对尽职调查、 可研报告或估值结果存在意见分歧的, 董事会决策应进行充分论证, 防止出现因投资决策不规范、 论证不充分带来投资风险和资产损失的情况. 杜绝发生先有决策后实施可行性研究的情况.
(四) (投资方向) 境外投资应紧密围绕主业发展, 提升企业集团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重点投资以技术更新、 结构优化、 产业升级、 提高品牌国际影响力为目的的科技研发、 资源开发和加工贸易等企业. 集团应严格控制以实现短期财务收益为目的的境外投资.
(五) (投资限制) 境外投资应充分评估企业集团自身承受能力, 坚持以不突破自身承受能力为风险底线. 企业集团资产负债率出现预警黄灯且以杠杆融资作为项目收购资金来源的, 应谨慎进行境外投资; 资产负债率出现预警红灯的, 或者前期投资项目长期严重偏离可研预期目标并未有效整改的, 严格控制新的境外投资.
(六) (产权登记)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并做好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因特殊原因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产权的, 应严格按照“230 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 (产权转让)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集团决定或者批准. 具备条件的, 应当在改制审计、 资产评估或估值基础上, 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或者进入本市选择确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企业集团应建立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示制度. 交易完成后, 应及时将该境外国有产权评估或者估值结果、 交易对价、 受让方等相关转让信息在企业集团网站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八) (会计与审计) 进一步规范境外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 除按照所在国和地区相关规定出具法定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外, 应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出具年度财务报告, 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集团实施内控审计和评价时应包含所属境外企业.
(九) (预算管理) 境外企业应纳入企业集团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按照境外项目规划和可研报告设定合理的年度预算目标, 编制年度预算, 明确经营目标和约束激励措施; 通过开展财务快报与分析、 风险预警等动态掌握预算执行情况.
(十) (资金管理) 企业集团应建立境外资金管理制度和体系, 并对境外企业资金运用重点环节实施集中监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账户、 大额资金支付、 担保、 抵押、 借贷、 外汇套期保值及金融衍生业务等.
(十一) (人员管理) 企业集团应完善外派人员及薪酬管理制度, 加强董事、 监事、 业务、 财务等关键岗位
的人员委派, 并实施任期契约化管理, 进行业绩考核. 避免简单地延用境外企业原有管理团队. 加快培养储备境外管理人才, 采取“走出去、 引进来”的方式, 培养一批适应境外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优秀管理人才.
(十二) (制度建设) 企业集团应建立统一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境外财务管理制度、 境外产权管理制度及中介机构选聘制度等.
(十三) (监督检查) 企业集团内审部门应开展委派境外企业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绩效审计等监督检查. 纪委加强廉政风险监督强化监事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重点针对两年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 相关后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
(十四) (责任追究) 对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形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国资委将组织开展境外投资情况、 企业财务情况、 产权管理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 对苗头性、 趋势性和典型性问题及时梳理并进行通报.
委托监管单位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分享: